?淮濱法院:員工網上吐槽“前東家”,法院這樣判

發布時間:2023-05-22 10: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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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網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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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社交平臺上,分享自己的生活、觀點等是時下人們十分熱衷的表達方式,但若發表不當言論,小心可能會構成侵權。近日,淮濱縣法院審結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判令被告公開賠禮道歉。

2022年12月9日,被告付某通過面試入職原告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從事臨時客服工作,之后于12月16日離職。因為工資問題,被告先后在小紅書APP上發布“討伐”公司的言論,其曝光公司的經營信息引來諸多網友關注和評論。近日,原告以侵犯法人名譽權為由向淮濱縣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付某公開道歉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三千余元。


(資料圖)

淮濱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依法享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應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限度,應當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不得因此而損害他人名譽。本案中,被告與原告公司發生糾紛之后,其若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可通過勞動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徑,但被告作為原告聘用的專業客服人員在小紅書APP發帖,該內容無法證明其言論的客觀真實性,該主觀性言論超過了合理限度,并在一定范圍內被點贊與評論,主觀上存在過錯。被告作為原告聘用的客服人員,在小紅書上發帖的行為客觀上對原告的聲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三千余元,原告未能夠提供被告行為對公司造成損失的相關證據,故本院對此項訴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后,被告付某在相關公眾平臺上向原告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提示

隨著短視頻平臺、社交媒體的迅猛發展,公眾言論空間日益拓展,暢所欲言,但網絡絕非法外之地,公眾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仍要謹言慎行,堅守道德與法律的底線。俗話說“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在網絡平臺上以貶低他人名譽來宣泄自己的情緒,不僅無法真正解決問題,還可能違反法律。尊重、保障他人的名譽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保護我們自己。

對于通過網絡侵犯名譽權,當事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留存證據:網絡平臺賬號頭像或相冊照片的辨認、社交平臺發出的內容、聊天記錄中透露的身份信息、通過其他證人作證來證明該網絡平臺賬號主體身份、網絡平臺賬號是否使用了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第三方機構提供技術支持或公司的協助調查等。受害人需要提供原始、真實和完整地可以證明網絡平臺所發布內容的電子證據,其必須保證電子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受害人可以將網絡平臺發布內容記錄、拍攝下來并保留原始、客觀、真實的信息,也可選擇公證或者電子存證的方式固定相關內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郝昱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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