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滾動:行政訴訟中裁定的適用范圍

發布時間:2023-04-21 20: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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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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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訴訟中裁定的適用范圍

行政訴訟中裁定的適用范圍如下:

1.不予受理;

2.駁回起訴;


【資料圖】

3.管轄異議;

4.終結訴訟;

5.中止訴訟;

6.移送或者指定管轄;

7.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8.財產保全;

9.先予執行;

10.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11.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

12.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13.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

14.準許或者不準許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二、

行政訴訟判決的情形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三、

行政訴訟中簡易程序適用哪些情形

找法網提醒您,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3.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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