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在哪?宣告死亡的概念及條件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3-05-12 11: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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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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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院搶救宣告死亡程序

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1) 申請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3)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后順序,同順序的權利平等。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定期間

(1)下落不明滿4年;

(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起滿2年;

(3)意外失蹤且取得死亡證明的。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

二、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

1、二者設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蹤只是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終止不確定的財產關系。宣告死亡,結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

2、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蹤的,由申請人選擇;

再者,宣告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性。所謂順序性,是指前一順序申請人沒有申請的,后順序人無權申請。如配偶宣告失蹤,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應該宣告失蹤,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順序人有申請宣告死亡的,有申請宣告失蹤的,宣告死亡;

3、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蹤,法院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順序性,而且財產代管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宣告死亡,終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財產依法繼承,婚姻關系歸于消滅,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三、宣告死亡的概念及條件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對稱,與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種法律推定。

(二)宣告死亡的條件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只有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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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在哪?宣告死亡的概念及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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