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是什么?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都有什么?

發布時間:2023-05-18 10:58:01
編輯:
來源:名律網
字體:

風險投資是指向新設立的公司出資并取得其股份的一種融資方式。投資人可以使用貨幣出資,也可以使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必須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數額和出資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標簽: 風險投資 投資方式 進入方式 貸款擔保

   原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是什么?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都有什么?

>更多相關文章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