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募基金等備戰“個人養老金” 保險機構準入規則明確

發布時間:2022-10-14 09: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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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融投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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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個稅優惠政策明確,到相關細則密集落地……

隨著政策利好持續釋放,個人養老金制度正加速走來。面對養老金融這一藍海市場,銀行、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機構亦厲兵秣馬,積極布局,為個人養老金業務落地做充分準備。在分析人士看來,如何高質量發展商業養老金融,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養老保障需求,仍是金融行業需要深入探索的重要課題。

銀行機構加速布局

養老金融產品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個人養老金制度駛入快車道。

2022年4月,國務院出臺《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確立個人養老金制度,同年6 月,《個人養老金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個人養老金賬戶實施細節。9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對政策支持、商業化運營的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隨著相關配套政策陸續出臺,實施細則逐步完善,分析人士認為,個人養老金制度有望加速落地。

根據《意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用于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參加人可自主選擇。這意味著,銀行、保險、公募基金將同臺競技,角逐個人養老金市場。而自《意見》發布以來,各類金融機構早已布局行動。

其中,商業銀行由于渠道資源豐富,個人客戶服務點多面廣,在個人養老金制度建設,賬戶開立和服務等方面被認為占據一定優勢。截至目前,多家商業銀行已啟動個人養老金賬戶管理制度建設等相關工作。繼試點國有大行內測首批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后,近日,多家股份行相繼上線了“個人養老金”專區,在官方APP中布局個人養老金專屬模塊。

而從養老金融市場的布局來看,銀行養老理財、特定養老儲蓄等產品被認為皆有可能入圍個人養老金賬戶投資范圍。“當前我國居民金融資產仍然以儲蓄存款為主,第三支柱規模的增量資金很可能首先源自儲蓄存款的轉入,而銀行把握著渠道和托管優勢,可以著重實現居民儲蓄存款向養老理財、養老儲蓄類產品的引流。”中金公司報告指出。

以養老理財為例,受益于試點范圍的擴大,今年以來產品數量及規模均有快速增長。據普益標準數據統計,截至2022年10月9日,全市場已有48只養老理財產品順利發售,涉及9家理財公司,累計募集規模約950億元。僅今年第三季度就有23只養老理財產品正式成立,合計募集金額超380億元。

“長期、穩健、普惠仍是養老理財產品的主要特點,但隨著養老理財產品供給的不斷豐富,產品同質化問題也逐漸顯現。”普益標準指出,市場期待養老理財產品在投資期限、流動性支持、風險保障、投資策略、營銷服務等方面有更多創新,打造差異化競爭優勢將成為各試點機構進一步發展的關鍵。

保險機構準入規則明確

作為個人養老金重要的參與方,保險機構的動向也備受關注。

就在9月29日,銀保監會下發《關于促進保險公司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推動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其中明確了保險公司參與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的準入門檻、產品規范等重點內容。

具體來看,保險公司提供的個人養老金產品包括年金保險、兩全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并符合保險期間不短于5年等要求。同時,參與經營個人養老金的險企需符合所有者權益、償付能力充足率、責任準備金覆蓋率等6點條件。

“產品層面看,《征求意見稿》對產品設計要求符合個人養老金長期、專款專用的特點,與險企現有產品差別較小,險企可快速完成產品開發及上線,參與個人養老金業務,同時,此前試點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符合《征求意見稿》要求,多數上市險企均已上線運營相關產品,具有一定運營經驗優勢。”開源證券報告指出,渠道層面看,《征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應在自營網絡平臺、移動客戶端建立個人養老金專區,并提供產品購買、咨詢、權益查詢等服務,險企可利用自有渠道參與個人養老金業務,實現自有渠道、銀保渠道雙輪驅動。同時,此前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機構共計16家,預計正式文件通過后參與保險公司數量將有明顯提升。

從專屬養老保險的試點來看,銀保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今年7月末,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累計投保件數近21萬件,累計保費23.5億元,其中,新經濟、新業態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投保近3萬件。隨著個人養老金稅收優惠明確,分析人士認為,將有望進一步增強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及個人養老金中保險產品吸引力,提升居民投保意愿。

“個人養老金中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具有長期穩健的特點,當前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具有保證利率、賬戶切換以及期限匹配等錯位競爭優勢。同時,保險公司主動布局健康、養老等產業,未來有望實現商業養老保險與實體健康、養老服務融合。”開源證券報告指出。

標簽: 個人養老金 保險機構 準入規則 政策利好

   原標題:銀行、公募基金等備戰“個人養老金” 保險機構準入規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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