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是指什么?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勞動調解事項的?日常工作中沒簽勞動合同可

發布時間:2023-05-23 1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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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律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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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中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進行勞動調解嗎?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勞動調解事項的?

可以,調解是我國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調解不以勞動合同存在為前提。沒有簽勞動合同可以先證明自己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再進行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于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系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咨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咨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

在勞動爭議糾紛過程中,勞動關系是基礎,沒有了勞動關系,也就無法談及勞動報酬、加班工資、工傷待遇等問題的勞動糾紛訴訟。勞動者一定不能忽視了這點。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頒布的《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第一條與第二條比較明確具體地羅列出確認勞動關系的方法。

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標簽: 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勞動調解 勞動調解法

   原標題:勞動爭議調解是指什么?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勞動調解事項的?日常工作中沒簽勞動合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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