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圈上演“羅生門” 內部風控缺失是“系統性風險”

發布時間:2021-10-27 10: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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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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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圈近日上演的“羅生門”引發輿論關注。

儲戶將錢存放在銀行,最重要的就是必須保障資金安全。倘若在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高達28億元的存款,被擅自用于為他人提供擔保,儲戶權益得不到維護,銀行沒有信譽可言,金融秩序也將陷入失控。故而,此事的影響,絕不只限于個案和個別銀行,警方調查之外,銀保監部門也應介入調查。

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存款單出質,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案涉存款是電子存款,沒有紙質存單,要想為他人擔保,需要將電子存款轉為紙質存單,并以此為他人貸款辦理質押。按理說,程序比較復雜,在柜臺辦理時,必然涉及與留存的企業印鑒比對。居然辦理成功,說明企業在銀行留存的印鑒記錄可能已被泄露。至于是銀行內鬼還是企業內鬼,暫且不得而知。涉事銀行在審核過程中,是否存在嚴重問題,也有待相關部門調查。

從業已披露的相關事實看,涉事銀行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一個關鍵證據,是會計師事務所在對存款企業進行審計時,2021年3月曾向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發出詢證函。在函中“山禾藥業在渤海銀行的7筆存款共計10.1億不存在凍結、擔保或其他使用限制”的內容下,該行回復“經本行核對,所函證項目與本行記載信息相符”。事實情況卻是,該集團每筆存款存入后的幾天內即遭質押,銀行出具了虛假的詢證函。

金融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詢證函,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這也足以證明案涉銀行可能存在明顯過錯,甚至主觀惡意。根據之前《物權法》的規定,以存款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睹穹ǖ洹冯m然刪除了這一規定,但倘若內鬼不是出自企業,企業沒有過錯,以交付存單形式設立的質押合同也理應無效。即便查明與存款企業內鬼有關,被擔保企業和銀行若非善意(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擔保合同對存款企業也不發生效力。

有鑒于此,此事應盡快進入司法訴訟途徑。存款企業蒙受了經濟損失,不僅巨額資金失去了流動性和安全性,甚至有4.5億元存款已被銀行劃走,除了報警之外,也應立即啟動司法訴訟程序,追究案涉銀行和被擔保企業的民事賠償責任。這應該是一起標志性案件,讓社會公眾都能看見,銀行倘若胡作非為,不對存款人資金安全負責,將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賠到傾家蕩產的風險,相比銀行事后的“鄭重承諾”,顯然要可信得多。

儲戶28億元存款莫名被質押,肯定有涉嫌犯罪者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在個案中的犯罪行為之外,公眾更為關注的,仍然是銀行在其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是審核把關不嚴,還是內鬼參與犯罪,抑或儲戶存入銀行的錢,本身就在銀行的恣意騰挪之中?相比來自市場外部的金融風險,來自金融機構內部風控缺失的“系統性風險”,普通儲戶根本難以預料,也是金融安全的不能承受之重。倘若最終證明這是一樁金融丑聞,理當引起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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