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資新規發布:配套融資按發行期首日定價
證監會17日發布再融資新規,明確了僅采用發行期首日作為基準日定價、非公開發行數量不得超過發行前總股本的20%、再融資間隔期不得少于18個月、申請再融資時最近一期末持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等四項規范性要求。

18日,證監會又以新聞發言人答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了并購重組定價要求,以及并購重組涉及配套融資時,在定價、融資規模、融資間隔期等方面的要求。
證監會17日出臺的再融資新規是通過兩項規則明確的:一是修訂《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文,改革了定價方式;二是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下稱《監管問答》),明確了再融資的規模、間隔期等要求。由于適用范圍不同,前述兩項規章此次規范的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僅包括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等三類。就市場關心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以及并購重組配套融資該如何操作的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作出了如下回應:
在規則適用上,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總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下稱《重組辦法》)等并購重組相關法規執行,但其中涉及配套融資的部分,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定執行。
本次政策調整后,并購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部分的定價,將繼續執行《重組辦法》的原有規定,即按照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定價。同時,配套融資的定價按照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執行,即僅以發行期首日作為基準日定價。配套融資規模按現行規定執行,且需符合《監管問答》的要求。配套融資的期限間隔等,也繼續沿用《重組辦法》等相關規則規定。
鄧舸表示,下一步證監會還將進一步引導規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行為,不斷完善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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