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如何征收才合理?2017房產稅最新消息(2)
不過,從家庭的房產套數來探討征收對象未必合理。比如,有的家庭只有一兩套住房,但卻是豪華別墅,不繳房產稅顯然說不過去。再如,中心城區一套房產價值千萬,而郊區多套房產也未必價值千萬,如果統一按照套數征收房產稅,自然存在公平性之疑。
相對而言,以人均住房面積為標準征收房產稅比較合理。例如,目前我國城鎮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大概在33平米左右,人均住房面積低于這個標準的家庭,不應繳納房產稅;而高于人均住房面積的家庭,多出來的面積應該納稅,這比單純以套數確定征收對象更合理。
那么,有人會問,以人均住房面積為標準征收房產稅,有利于城區人均住房面積少的居民,對郊區人均住房面積大的家庭來說不公平,這個問題怎么解決?其實,還有一種調節工具,那就是稅率,如果對不同價值的房產采用不同的稅率,也能實現房產稅稅收公平化。
房地產稅法既然今年沒有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安排,意味著仍處于起草階段,如何確定征稅對象、稅率等問題,仍是未知數。筆者以為,既然房地產稅法中的房產稅,其主要目的是用來抑制投資炒房,就應該把中央新提出的“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作為房產稅設計原則之一。
如果以“房子是用來住的”作為征稅原則,看上去復雜的問題似乎變得簡單了,凡是用于家庭自住的房產,應該免征房產稅;凡是用于投資的房產,應該征收房產稅。至于房產究竟是投資還是自住,其實并不難認定,既可以通過實際調查來甄別,也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鼓勵監督等方式來認定。
當然,僅通過開征房產稅抑制炒房是不夠的。就稅收工具而言,除了房產持有環節增加房產稅之外,還應該在交易轉讓環節增加稅收。比如,2010年香港增推“額外印花稅”后樓市成交量、房價雙雙下跌;加拿大在房屋銷售轉讓環節征收一種稅率較高的稅,溫哥華房價一個月之內暴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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