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銀行卡還在自己身上,卡里738910元卻不翼而飛
銀行卡還在自己身上,卡里的錢卻不翼而飛,損失該由誰來承擔?近日,南陽市宛城區法院審結一起借記卡糾紛案,認定銀行未保管好儲戶銀行卡里的錢構成違約,判決其支付客戶李某存款損失738910元。
2014年2月2日,李某在被告一張中國農業銀行南陽某支行辦理了金穗借記卡主卡(芯片卡)一張,不掛折。此后,該卡開通有手機銀行、網上銀行和短信提醒業務,卡中也一直存有一定數量的人民幣。日常生活中,李某在手機、電腦、被告柜臺、自動取款機和POS機上均使用過該卡。截至2015年3月21日,卡內存款總計777847.54元。2015年3月22日20時55分,李某的手機接到被告發送的短信提示:銀行賬戶于3月22日20時55分完成一筆消費交易,金額-777800.00,余額47.54。李某立刻趕到公安機關報案。次日,原告到被告處查詢交易明細,顯示2015年3月22日,在鄭州市金水區某汽車裝飾用品商行消費支出777800元,余額47.54元。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經過公安機關調查,該商行系中國民生銀行鄭州分行發展的特約商戶。李某金穗借記卡上的錢就是從該商戶的POS機上刷走后,隨即分十余筆轉入其他賬戶。但該商戶無法聯系。李某自述其母親和妹妹曾使用過該卡,知道卡號密碼。
該案的爭議在于雙方的責任承擔問題。由于儲蓄卡內的錢是被他人憑密碼轉走的,是否就意味著銀行可以免責呢?對此,承辦該案的法官張治菊認為,應該從銀行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角度來考察。
首先,庭審中,被告銀行認為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客戶本人所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客戶承擔。對于該條款,實際上免除了銀行負有審查銀行卡真偽的義務,免除了銀行在接受偽卡交易時既無需審查又無需擔責的義務,因此該條款應為無效條款。
其次,銀行作為從事金融服務的商業銀行,其發行銀行卡、開通銀聯、POS終端消費,其實際上是擴大營業規模,降低經營成本的一種形式。POS機是信息的硬件載體,銀聯是信息傳送平臺,只有銀行有權利發送交易的指令和劃撥資金。銀行作為金穗卡的設立人,在獲取經營利益的同時,理應承擔可能發生的經營風險。
再次,就本案而言,雖然客戶銀行卡被盜刷的原因尚未查明,但在銀行卡法律關系中,發卡行負有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的義務,作為發卡行沒有盡到保護原告銀行卡內款項安全之法定義務,則構成違約,應承擔由此造成損失的違約責任。
從本案發生交易的時間、地點以及李某報案事實等一系列過程,可以證明李某并未存在人卡分離的情況。但是李某的銀行卡密碼曾經告訴過其家人,存在一定的過錯。綜上,原告對借記卡的管理使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依法判決被告銀行南陽某支行承擔95%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李某存款損失73891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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