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會所的所有權該歸誰? 業委會與開發商對簿公堂
(原標題:小區會所的所有權該歸誰? 業委會與開發商對簿公堂)
法院:因購房合同中會所未計入公攤,所以歸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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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的會所、幼兒園、停車位等公共配套設施究竟應當歸全體業主共有,還是歸開發商所有?目前,我國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公共配套設施問題規定較為籠統,而此類糾紛又關系廣大業主切身利益。昨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會所所有權歸屬案例,法官詳細解讀了會所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業委會與開發商對簿公堂
南京天山園小區有一處會所,會所中有一座恒溫游泳池。小區業委會與開發商就會所、會所內游泳池及相關設施的所有權歸屬爭執不斷,業委會無奈之下上南京玄武區法院打起了官司,天山園小區業委會要求開發單位鴻順公司向業委會交付會所、會所內游泳池及有關設施設備。
業委會認為,開發商鴻順公司當初在售樓廣告宣傳彩頁和房屋買賣契約中均明確小區配套設施包括會所一處和會所內恒溫游泳池一座,會所設施應屬全體業主所有。
一審法院:小區會所未計入公攤
玄武區法院一審認為,鴻順公司在與小區業主的購房合同中約定交付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會所,其中個別業主的合同中還約定會所中含有恒溫游泳池一座,但業委會及鴻順公司提供的購房合同中均未將會所計入業主共同所有范圍內,鴻順公司與業主關于會所交付的約定應理解為鴻順公司負有使小區內會所作為配套設施保證業主使用的義務,并非所有權的交付。業委會并無證據證明該小區內會所及會所內相關設施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法院判決駁回天山園業委會的訴請。
業委會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宣判后,天山園業委會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請。
南京中院二審認為,購房合同中約定交付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會所,并未明確產權歸全體業主共有,房產管理局頒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明細表中也未明確會所為全體業主共有共用部分,仍屬于公共配套建筑,開發商享有使用、收益權利,因此上訴人主張享有會所及游泳池所有權并要求交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上訴人亦沒有證據證明會所內相關設施設備歸其所有,因此對其要求移交會所、游泳池及會所內相關設施的上訴請求亦不予支持。
南京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何判斷會所權屬歸誰?
法官:法定優先、尊重約定、綜合判斷
是不是所有小區的會所都歸開發商所有?小區會所什么情況下應歸業主所有?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結合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現狀及域外法律經驗,會所的權屬判斷可分以下四種情況處理。:
(1)會所中某些房屋如屬于國家及地方規定開發商應配套修建并明確其產權歸屬的配套公共設施,則該部分房屋產權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確定;
(2)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商品房買賣合同如約定會所整體或其中的某些房屋產權歸屬的,按約定執行;
(3)沒有規定也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如果會所被列入小區公攤面積范圍,則其產權歸全體業主;
(4)其他情形下,關于產權的歸屬,應當區分各種投資情況而具體確定,基于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會所產權歸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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