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賭博花樣翻新 微信紅包被利用(2)
一名曾在該游戲中輸掉500萬元人民幣的玩家稱,在游戲中,對方會“設局”,或利用外掛、或利用“雙簧”,贏取玩家的德州幣。不得已,玩家只好花費人民幣購買德州幣,價格約為20個鉆石換取2.15萬元德州幣,人民幣2元可購買20個鉆石。“你的德州幣一輸完,就有幣商主動加你微信推銷德州幣”,該玩家表示,“幣商”就是游戲里倒賣德州幣的中間商,他們給出的價格比在官方購買要低,因此許多玩家選擇在幣商處購買德州幣。同時,幣商不僅出售德州幣,還從玩家處回收德州幣,自己則從中賺取差價。
由于游戲中的德州幣可以通過人民幣充值等方式購買,同時,官方對所有的游戲幣都不提供回購,直接或者變相地兌換現金或實物,因此這些不法分子接著又以德州幣與人民幣在線下的雙向兌換為幌子,誘導用戶入局,利用差價和“匯率”牟利。如此往復,不但讓許多用戶遭受極大損失,更違反了國家明文禁令,構成了賭博違法行為。
網絡賭博不是法外之地
網絡賭博算不算賭博?受不受到法律的監管呢?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網絡犯罪研究專家于志剛教授表示,目前我國已于2006年增設了開設賭場罪,2010年又出臺了網絡賭博司法解釋,對網絡賭博進行了解釋;并且在實際處理中,司法機關認定賭博社交群組等為賭場,同時將賭博社交群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以開設賭場罪予以刑事制裁。
他強調,網絡賭博的治理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參與,互聯網企業尤其是網絡服務平臺要積極履行自身的平臺責任。大型的互聯網企業,作為網絡平臺的締造者和管理者,如同現實社會中的商場、集貿市場建立者、管理者一樣,需要對于平臺內的全部行為起到起碼的監管責任,如果平臺疏于管理,甚至放縱或惡意,使平臺空間內網絡賭博泛濫,則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法律責任,直到承擔刑法上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騰訊透露的數據,截止到2016年7月,在包括微信和QQ的兩大平臺,總共對2.5萬個涉嫌賭博的社交群號進行了封群的處理,對超過3500個個人的賭博賬號進行了限制支付或者是紅包支付等功能。同時針對游戲賭博,尤其是天天德州游戲,騰訊啟動了8小時的游戲時長限制,同時關停了一些高分倍的游戲賽場。目前騰訊已經對于非法交易的2800多個德州的賬號進行了打擊和封號,僅7月份就對將近60個幣商的賬號進行了封禁。對于一些涉及到線下賭博的團伙,騰訊將把相關線索移交給公安機關進行打擊。
網絡賭博的四種模式:
1.利用網站或APP,通過直播的方式把線下賭場搬上網絡,賭客只要注冊個人賬戶并充值后,即可參與賭博;
2.基于體育競技、福利彩票的結果等進行外圍賭博,比如賭球網站等;
3.不法分子惡意利用移動支付平臺和網絡紅包,利用網絡紅包的隨機性,進行押尾數大小、單雙等形式的賭博;
4.利用一些休閑游戲平臺,不法分子通過盜號、外掛、作弊等非法手段獲取大量游戲幣,并向玩家兜售,與人民幣進行雙向兌換,利用差價和“匯率”牟利。
案例
“夜皇”微信賭博群:財務賬號多達22個
“夜皇”的賭博群內有多達25個賭博工作賬號,這25個賭博賬號每個都有相應專人負責操作。其中群主賬號一個,專門負責拉人、踢人、制訂賭博的規則、發放拉人紅包和輸多返利的紅包;財務工作賬號22個,負責起停賭局、接受下注、賠付賭金等;發包賬號兩個,相當于現實賭局中荷官,負責發送紅包供群成員搶包,然后公布本輪中獎結果。
在“夜皇”的賭博群里,每天幾乎不間斷地開展賭局。每局由賭博群里的財務專用賬號發送“開始下注”的圖片,開啟一局的賭博;賭客在看到“開始下注”的圖片后,只需在群內喊話押注,說明押賭一方及賭注金額,并且向財務的工作賬號內轉賬即可參與賭局;在財務工作賬號收款結束之后,該賬號會在群內發送“停止下注”的圖片,如果只喊話而沒有轉賬,就是無效押注;然后發包手會在群內發送1個3元5包的紅包,群成員進行搶包,此時,賭局的結果便隨著紅包被打開而揭曉。隨后,發包手將紅包的詳情進行截圖,以5個小包的尾數作為開獎的結果,并將開獎的走勢圖發布在群里面,最后由財務工作賬號進行賠付和結算,至此一局的賭博結束。
原標題:網絡賭博花樣翻新 微信紅包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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